驴友茶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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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汪

(转)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妻子一半房产就这么没了

汪汪的两三言:事实究竟如何我不知,本新闻是真是假也不清楚,只是事关新的婚姻法,于是看到了贴出来而已而已。

 

 

正文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庭审时确认丈夫曾两次出轨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而高先生对朱女士的欺骗从恋爱时就开始了。先是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一次婚姻的历史,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与自己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而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对于两次出轨经历,在高先生2011年4月20日写下的保证书里可以得到体现。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对婚姻背叛的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一周过后丈夫态度天壤之别

8月8日下午,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面对自己亲笔书写的保证书,高先生在开庭时强硬地辩称这是夫妻开玩笑写下的,称这是妻子朱女士对自己的侮辱与诽谤。不过法庭是讲证据的,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谈到,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不难看出,主审法官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条规定在审理案件。朱女士已经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胜诉希望。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考虑一下,如果有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性那么最好,也是留给高先生的最后机会,当时高先生也委托了律师出庭,知道自己房产一半不保,遂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妻子朱女士,称一切都是他的错,实在对不起,他将尽能力筹钱给朱女士,希望朱女士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

于是张磊律师收到了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这一次的短信语气很平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完全相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律师表示,在我国,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到个人名下的时间为准,因此就本案来看,即便高先生父亲出资的时间是在高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前,但高先生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在他和朱女士婚后,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突如其来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毕竟本案还没有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高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汪汪发表于2011-08-1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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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赋迷幻
    以前是用婚姻约束一下财产,现在是用财产来约束婚姻。 在农村,离婚率较低。 在越发达城市,离婚率越高。 城市里,男方女方家买房或拥有房子比例接近。 离婚最多见的一个原因是一方外遇,这个不分男女。没了感情只有利。
    无涯
    婚房无缘分半,可以考虑平分婚后家庭存款。严格来说,房子应该是男士的婚前财产,尽管该男子的多次出轨,确实应该受到指责。对男子的出轨行为,女士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碎玻璃
    新解释有利于裸婚。
    心语
    在人不在条例~
    那闷儿

    不管是谁,结婚的时候很大部分都是抱着要白头偕老的吧,中途分道扬镳也不少见,婚前财产按道理来说,另一方是没有分割的权利啊

     

    但是,在婚姻续存期间,个人认为,在对家庭付出这一方面,女性比男性要大得多,一家老小,七大姨八大姑的都得照顾到了,这些有办法算得清吗?

     

    我只关注赡养费怎么算,学财产分割是应该的,同时也应该学学人家和谐措施赡养费的核算。

      曦曦
      婚姻里永远都是算不清的账,如果说女性照顾七大姨八大姑是算不清的账,那么男性作为一个家庭中主要收入来源,他为这个家里提供的在物质上,与精神上的付出就不算付出了?这是一笔能算清的帐吗?

      我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女人总当自己是受害者,不管遇到点什么事都拿自己比别人付出得更多来说事。

      瞻仰费的确是其他一些国家所有的制度,但是瞻仰费的问题同样也牵扯到另一个伦理问题:即瞻仰费制度的存在,揭示了婚姻实际上是最大的、最符合法律和常规的一笔性交易,在这笔性交易中,婚姻中的女性与妓女本质无异。
      那闷儿

      祝愿你永远不是受害的一方偷笑

      曦曦
      其实女人从两性关系与婚姻家庭生活中得到的,从来不必男性更少,因为两性关系本来就是双赢或双输的关系。一赢皆赢,欲损皆损。没有谁绝对输与绝对赢。

      但是总觉得自己是受害一方,这不是典型的怨妇心态吗? 我确实没有这种心态。
      上山
      好,支持,男女平等就不要空喊,现在的女性没有想象中的弱,
    泥腿子

    这条法律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男人,尤其是有钱的男人。算不上进步。女人为了安全感,则可能更趋向于自己买房。

      曦曦
      谁告诉你只保护了有钱的男人? 一样保护了有钱的女人。 确切的说是保护了人们婚前的财产。

      婚后购置的,依然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我认为这个是进步。

      也就是说,那种自己对购置财产不出一分钱,购置财产时自己又与对方没有婚姻关系,但之后又想通过婚姻方式来均分对方婚前财产,这已经是不可能了。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如果有钱,房产作为一项相对稳定的投资对象,购置房产都没什么大问题。
      泥腿子

      有钱的女权也不少,呲牙

    华山论剑
    我觉得。。。。。。。唉!要自己有才算真的有啊!
      汪汪

      没错!有了自己的老婆,才能说有老婆的憨笑

    丽阳
    法律就是法律,不要拿个例去衡量法律是否公正。
      会飞的海马
      你想表达什么?
    会飞的海马

    该杀的男人为什么中国没有鞭刑,打他两鞭子,听说新加坡的鞭刑是这样的,打一鞭子受刑人就昏厥了然后医生抢救治疗,伤好之后再打第二鞭。这个男人就应该受鞭刑!!!!狗屁新婚姻法真缺德!!

      火蓝
      这几天看到人们都在关注新婚姻法,以下是本人观点,没有必要看重这条法规,既然恋爱结婚,彼此都应该尽自己对家庭的义务,天天为这条法规担心害怕就不要结婚,既然选择了就相守一生,脑子里夹杂着杂念,就远离婚姻。
      会飞的海马
      双刃剑~~因为太多的不稳定弄得大家都没有安全感
    风若隐

    归根结底都是土地惹的祸

    只要双方感情好 哪用的着婚姻法

      会飞的海马
      太理想化了
      Kitty-小寒

      不能理想化法律,不能理想化房子……

      还不让理想化感情……你想怎么办呲牙

      会飞的海马

      只要双方感情好 哪用的着婚姻法

      我说这个太理想化

      曦曦
      流汗怎么会是理想化,这是事实。

      婚姻法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会触及到它。

      就像我们的父母,他们一辈子没有走到婚姻那一步,哪里有必要去把婚姻法钻研个透彻呢!无论婚姻法的解释如何修改,根本也是与他们无关。

      如果一个人在婚前,把这些东西太过于看重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在做一个假定,假定了一个前提——我以后一定会走到离婚那一步,所以我要为离婚做打算。

      如果女性过于为现在的婚姻法解释而感到不安,实际上就已经在假定,她所嫁的男人是让她完全信任的。
      会飞的海马

      就是理想化,就是狗屁婚姻法,一旦遇到离婚的问题就是问题了,怎么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都不保护还不是理想化么

      曦曦
      我觉得婚姻法的这个新修订的解释挺好,挺对。

      如果是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那么另一方就应该只有居住权,凭什么因为婚姻就要把财产均富?难道婚姻是挣钱的手段?比如两个人结婚10年离婚,如果在房子上,有一方一分钱没出过,那凭什么离婚就应该分一半?

      如果是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双方都参与了首付或者另一半参与了还贷,那是有相应补偿的。


      曦曦

      就是理想化,就是狗屁婚姻法,一旦遇到离婚的问题就是问题了,怎么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都不保护还不是理想化么


      ---------------------


      难道你觉得一辈子不离婚是理想化么? 那么多终生不离不弃的老夫妻都是假的?


      若不是要离婚必须得去法院打官司,如果是平平常常地过日子,谁整天抱着婚姻法研究?


      结婚就是为了离的?就是为了去法院打官司,分房子的? 如果从准备结婚的那一刻起,一个人的心里装的不是两个人共同的利益,而是个人能从婚姻中得到,无论男女,那么多读读婚姻法也许有用,估计以后用得着。

      汪汪
      没错,如果能做到不离不弃甘苦同舟,那么无论婚姻法如何修订,对夫妻双方也不会有任何影响。微笑
      会飞的海马

      你这么说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法律不是根据一个人来的,而是纵观全社会的,不单说他对个人有何影响,但是现在确实存在的是这样的法律确实没有了他应有的实际意义,反而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就像你说的一样有同甘苦共患难相濡以沫的,也有因为种种原因而分道扬镳的,现在的婚姻法已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还有纠正你,原来的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婚后就变成了共同财产可以均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比如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补偿,还有就是孩子等等因素都要考虑,现在这样的法律一下就给弱势方的权利抹杀了。

      曦曦
      所谓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方和无过错方,这一点实际上是个灰色地带,因为在婚姻中或者离婚案中很难明确界定到底谁是过错方,谁是无过错方。所以这其中的可操控性就太大。
      Kitty-小寒

      呵呵,什么叫婚姻受法律保护?个人财产,个人自由都凌驾于其上的婚姻是什么?

      立法时没有明确的对强势方和有过错方有所约束的话,必然导致更多不安全感的产生。同时对社会的道德观产生消极的影响。

      试想:个人财产(婚姻)受法律保护,如果立法解释别人在你房间取走财产(第三者插足)不违法,你掉了钱(感情破裂),别人捡到,马上就依法属于别人,而不需要任何违法的风险。

      这样的社会,你还有安全感吗?

      这样的婚姻法,确实不需要。

      曦曦
      第一条,婚姻法里规定的是婚前个人不动产,只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婚后两人共同购置的不动产,是归共同所有。这一条,我认为没有你说的个人财产、个人自由都凌驾于婚姻之上这种情况。 因为很显然,双方都参与购置的不动产,还是归双方所有的。

      第二条,你把两个人之间的感情问题比喻成财产,于是把处理感情问题想象成和处理财产问题一样简单,而现实情况是处理感情问题远比物质问题更复杂、更微妙。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层面上的等同。这样做比喻,没有继续讨论的意义。

      第三条,这样的社会是否还有安全感?
      我认为人是否有安全感,或者说那种不安的感觉看似是社会引起的,但实际上与社会没有直接关系。确切的说现在全世界,无论哪一个国家与地区,实行哪一种法律制度,人都是没有安全感的。
      会飞的海马
      针对第二条表达自己的看法,离婚过中无论是怎样的感情问题纠葛最后都会集中在财产分割上,这样的法律显然有失公平,是想一方婚前有房子不动产,另一方没有,但是婚后有房子方失业了而且是很长时间没有收入,家庭全部开销都是无固定财产方的收入在支付,那么以这样的婚姻法在离婚时候无固定财产方就是净身出户白白养了人家的房子人家的人所有的付出没有一点回报。
      曦曦
      牵扯到具体事件时候的法律条款,是否有补充条款,这个我没具体研究过。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否有一定的补偿费用,这个我不清楚。如果想要了解,应该去咨询一下律师。现在网络上这些关于婚姻法的解释,很显然不太详细,也不太全面,如果具体有了解需要,就要咨询专业人士。
    阳光不锈
    无语
    巴库
    嘿嘿嘿嘿,这两天女同志都因为新婚姻法的解释炸锅了呲牙
      汪汪

      “女同志”——这个词有歧义呀坏笑

       

      看来大多数女同胞都对自己信心不足呀憨笑

      巴库
      更正,女士擦汗
      幸福只能靠自己大兵
      阳光不锈
      这不是信心的问题。是社会公德不在了。
      Kitty-小寒

      大兵同感。法律为道德的底线……

      飞儿
      法律已经没有正义!
      女性付出的怀孕生子照顾家庭,已经失去意义,一切都要用钱来衡量!
      Kitty-小寒

      呵呵,把一切放在大环境下就很普通了。

      能够不被它影响,互相理解就好。憨笑

       

      曦曦
      夫妻二人感情好,相互尊重,彼此珍惜,家庭经营得好,用不着婚姻法啊。
      会飞的海马
      男人也不好过吧,比如你没结婚呢,你喜欢一个女生想娶她,你已有一套住房是你的名字,那么女孩因为新婚姻法要求去房管部门增加名字,你同意么?你怎么办?别觉得是看女人笑话呢!你你笑得出来么?就是她不要求加名字改成跟你要彩礼好几十万,你还笑得出来?你是娶还是娶还是娶?
      会飞的海马

      那就狠狠地要彩礼呗,反正没有保障,干脆把钱放自己口袋里
      巴库
      万幸我已经结婚了,按现在的说法叫裸婚憨笑
      要是我现在没结婚的话就不结了,天天爬山呲牙
      巴库
      我觉得吧,追求别人给你的安全感都象是水中捞月,只有自强才是唯一的办法,我结婚时老婆什么都没和我要,其实一个人的命运早就定好了,该你发财30岁之前你可能就是亿万富翁了。。。微笑
      默北

      你这么说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法律不是根据一个人来的,而是纵观全社会的,不单说他对个人有何影响,但是现在确实存在的是这样的法律确实没有了他应有的实际意义,反而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Kitty-小寒

      呵呵!对的。

      面对这样的大环境。。。

      自嘲:就当这是国家又一轮调控房价吧。大兵

      巴库
      人生无常呀擦汗
      曦曦
      大兵你才知道大多数女同胞对自己信心不足么?呵呵。其实缺乏安全感的一切表现,无论是对婚姻没有安全感、对财产没有安全感、对感情没有安全感、对容貌的过度关注……等等一切,都是因为缺乏自信。

      如果女人都自信了,都自信到那种能够理解美貌浑然天成的境界,那么多女性产品市场,服装、化妆品、奢侈品、房子……卖谁去啊?

      就是因为内心的虚弱贫乏,才会拼命想要抓住物质来填补。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以为婚姻能给自己带来安全感、钱能给自己带来安全感、结婚有房子能给自己带来安全感。。。越是内心缺乏安全感的女性,越是执著于“无房无车的男人”不嫁这样的观念。
      汪汪

      大兵我只的信心是指:女同胞们对自己眼光的信心,对自己看人的信心。

       

      另外男同胞也很不容易的,这年头没车、没房、没钱还愿意嫁给你的女同胞太少!

      曦曦
      我说的缺乏自信,不仅仅是指对自己的眼光缺乏信心,而是一种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的,更深层的自信心的缺乏,至于对自己的眼光缺乏信心,仅仅是这种深层原因中的一个小小表象。

      我和BF在明年就打算裸婚了,没车没房。我妈妈问我有什么打算,结婚准备用多少钱,我说10块钱领结婚证用。然后我妈哭了。

      我觉得很正常,我觉得婚姻生活与单身唯一的不同就是把另一个人纳入自己的生命了。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本质的改变。至于婚姻能不能给个人带来发展机遇,这个是看个人对婚姻抱持多少功利性的态度了。
      上山
      最近近年数据显示80后离婚率超过60%
    我在11楼
    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个解释修订之前,咋就不征求意见呢?
      汪汪
      以咱们国家目前的国情。。。。应该征求过意见吧——只是你我这些普通地球人都不知道而已。
    咚咚
    绝顶聪明的湖北人让南京人给算计了
      汪汪
      。。。只是所有人都被房子算计了。
      咚咚
      其实都被法律忽悠了  人大不解释 高法出头讲 O(∩_∩)O哈哈~
    朱古力

    这个我刚才百度贴吧里看到,都首页第一条了。没说姓什么。这女人也太倒霉了。

     

    所以女同胞们眼睛要擦亮,不是有没有房的问题,是人品问题啊。

      汪汪

      “不是有没有房的问题,是人品问题啊”——身为男同胞也如此认为。

      不过希望女同胞们也要少一些“没车没房的不要”的心理才好憨笑

    邪恶的大熊
    这新闻出自哪?看起来像小说啊
      汪汪
      起点小说网呀!憨笑......网上好多地方都有的(包括门户网站)。
    Kitty-小寒

    所以法律不保护婚姻大兵

    择偶观和房子没什么关系!房子只是形式之一。。。

      汪汪
      只是婚姻与房子在如今的中国被扯上了如此紧密的关系,总难免让人产生一丝焦虑,一丝悲愤,一丝心寒大兵
    曦曦
    昨天看这个新闻了。。。撇嘴。。这女的倒霉啊。。
      汪汪

      只能说......识人不明呀!

      还是结婚前把眼睛擦亮点比神马都强。大兵

      曦曦
      实际上冷静下来看,朱女士和高先生的关系,高先生是这样一个人,那么如果有足够谨慎的话,恐怕即便是在婚前,也不难看出他们之间的感情是有问题的。

      但是一个女人仍然愿意冒着未来感情破裂的风险嫁个这样的男人,(当然婚姻中感情破裂的风险永远是有的,只是风险大小的问题),那么依然促成她结婚的原因是什么呢?会不会是因为高先生婚前就拥有了房产呢?

      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朱女士在这栋房产上,似乎没有付出什么资金。也就是说她结婚的时候是白住了进去,但离婚的时候又要分一半作为“补偿费”。

      实际上这牵扯到的是伦理问题,就是婚姻该不该是用来“均富”的

      另外我觉得,实际上女人对她与男人之间的感情到底有多深,男人是否一心一意和真心诚意地对她好,女人是很敏感的。但是往往有的时候,人都喜欢骗骗自己,比如面前的这个男人能带来比较丰厚物质条件的时候,女性往往就容易鬼迷心窍了。
      走走看看

      总算有明白人点破玄机了调皮

       

      婚姻应该“均贫富”吗?(领证就意味着永久性地赠与或取得对方一半的财产?)

       

      过去(50年代至大约70年代末),财富的积累和继承相对微薄,一个家庭的物质条件基本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所以,离婚时“均贫富”也没有什么不合理。

       

      随着财富积累的增长和相对贫富差异的日益扩大,伴随着独生子女现状所导致的继承单一化,“均贫富”的不合理性日渐明朗。

       

      我们现在看到的舆论现象(例如某些女同胞们义愤填膺的批评),其实反映的是人们观念的转变,跟不上时代经济格局的飞速转变。

       

      反过来想想,共和国建立初期,当我们跟几千年积累下来的传统理念决裂时,不也经历过类似的纠结吗。

      汪汪

      “共和国建立初期,当我们跟几千年积累下来的传统理念决裂时”——说实话,我觉得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决裂这都是败笔。

      走走看看
      社会发展有其内在规律:前途永远是光明的,道路往往是曲折的偷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