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婚姻法里规定的是婚前个人不动产,只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婚后两人共同购置的不动产,是归共同所有。这一条,我认为没有你说的个人财产、个人自由都凌驾于婚姻之上这种情况。 因为很显然,双方都参与购置的不动产,还是归双方所有的。
第二条,你把两个人之间的感情问题比喻成财产,于是把处理感情问题想象成和处理财产问题一样简单,而现实情况是处理感情问题远比物质问题更复杂、更微妙。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层面上的等同。这样做比喻,没有继续讨论的意义。
第三条,这样的社会是否还有安全感?
我认为人是否有安全感,或者说那种不安的感觉看似是社会引起的,但实际上与社会没有直接关系。确切的说现在全世界,无论哪一个国家与地区,实行哪一种法律制度,人都是没有安全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