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 » (转)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妻子一半房产就这么没了 » 回复 |
总算有明白人点破玄机了
婚姻应该“均贫富”吗?(领证就意味着永久性地赠与或取得对方一半的财产?)
过去(50年代至大约70年代末),财富的积累和继承相对微薄,一个家庭的物质条件基本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所以,离婚时“均贫富”也没有什么不合理。
随着财富积累的增长和相对贫富差异的日益扩大,伴随着独生子女现状所导致的继承单一化,“均贫富”的不合理性日渐明朗。
我们现在看到的舆论现象(例如某些女同胞们义愤填膺的批评),其实反映的是人们观念的转变,跟不上时代经济格局的飞速转变。
反过来想想,共和国建立初期,当我们跟几千年积累下来的传统理念决裂时,不也经历过类似的纠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