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茶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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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雪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本解释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违约纠纷或侵权纠纷,包括旅游者与旅游食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构成要素的服务辅助提供者之间的违约纠纷或侵权纠纷。
第二条 【管辖】旅游纠纷案件由旅游出发地、旅游目的地、旅游纠纷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条 【诉讼主体与当事人】旅游者以违约案由起诉的,直接列旅游服务提供者为被告;旅游者以侵权案由起诉的,旅游者仅起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列旅游服务提供者为被告,旅游者仅起诉旅游服务辅助提供者的,列旅游服务辅助提供者为被告,旅游者既起诉旅游服务提供者,又起诉旅游服务辅助提供者的,列两者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 【单位与家庭旅游】单位与旅游服务提供者订立合同的,旅途过程中旅游者个人发生损害的,受损害人提起违约之诉的,列单位为原告;受损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的,列旅游者个人为原告。多个人受损害均起诉的,列其为共同原告。
家庭成员之一与旅游服务提供者订立合同的,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个人发生损害的,受损害人提起违约之诉的,列签约人为原告;受损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的,列旅游者个人为原告,多个人受损害均起诉的,列其为共同原告。
第五条 【诉讼请求权的竞合】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行为,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旅游者有权选择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旅游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免责条款的无效】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加以援引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者一方的解释。
第八条 【要约】旅游产品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旅游服务提供者就旅游产品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应当视为要约。
三、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合同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旅游者有权请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旅游者相应的损失。因旅游服务存在重大缺陷致使旅游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说明警示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
旅游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协助义务】旅游期间,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协助旅游者处理,费用由旅游者负担。
旅游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扩大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就该扩大的损失部分依据过错程度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投保义务给旅游者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的,应在旅游者可享受的保险利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旅游服务提供者已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险的,保险事件发生时,旅游者起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十四条 【后合同义务】旅游开始后,旅游服务提供者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先行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旅游服务提供者请求偿还其垫付费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旅游中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十六条 【转团】旅游服务提供者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游服务提供者,但应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游者未重新订立旅游合同的,原旅游服务提供者与受让旅游服务提供者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者不同意转让的,有权解除旅游合同,但应当及时告知旅游服务提供者。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同变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游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服务提供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可以请求旅游者给付;因此而减少的费用,旅游者不得请求退还。
五、旅游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旅游合同的解除】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赔偿旅游服务提供者因此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但因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或者旅游服务提供者变更旅游内容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前解约】因特殊情况导致旅游者不能参加旅游而提出解除合同的,旅游服务提供者请求支付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旅游服务提供者解除合同】因发生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旅游服务提供者有权解除旅游合同。旅游服务提供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给旅游者相应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的赔偿责任】旅游服务提供者因旅游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主张旅游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旅游服务提供者或旅游服务辅助提供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违约】旅游者因旅游食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构成要素的辅助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追偿,旅游者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变更行程的处理】旅游服务提供者擅自缩短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补偿其完成所遗漏旅游景点的景点门票及旅途费用等正常费用。
第二十五条 【自助游】当事人自发组织的自助游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的,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可以责令其他当事人承担补偿责任。但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非可归责于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旅游服务提供者对于车辆驾驶者和车辆未尽谨慎选任义务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旅游服务提供者预定的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造成旅游者利益损失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协助旅游者索赔。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旅游行程的缩短,旅游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点发生损害的处理】旅游者在旅游景点中发生损害的,非可归责于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免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旅游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旅游者自身的原因;
(三)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精神损害赔偿】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合同约定使旅游者未实现合同目的,旅游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导游、领队】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导游、领队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保证其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因导游、领队的原因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有瑕疵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导游、领队在旅游活动中的职务行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导游、领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当与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导游、领队追偿。
第三十二条 【购物纠纷的处理】旅游购物引起的纠纷,若购物场所系由旅游服务提供者选定且购物系由导游人员带领前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购物场所侵害后,旅游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追究购物场所责任的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旅游服务提供者先行赔付。
旅游者因旅游服务提供者胁迫、诱骗购物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欺诈的双倍赔偿】旅游服务提供者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致使旅游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产损害赔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随身物品丢失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赔偿,旅游服务提供者承诺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的行李物品在飞机、火车运输过程中丢失,由铁路、航空部门依据《民用航空法》和《铁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旅游者的行李物品在旅游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交通运输工具上丢失,旅游者请求旅游服务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件的丢失】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过程中,旅游服务提供者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过错存在瑕疵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诚信义务】因旅游合同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非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七、单项委托与自助游
第三十七条 【单项委托】旅游者就单一事项委托旅游服务提供者代订机票、火车票、酒店住宿、酒店往返机场或火车站的接送、景点门票、演唱会门票等单项事务,旅游服务提供者违约的,在与旅游者订立的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受托代办服务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办签证】因不可归责于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致使旅游者未能获得签证或者被出境旅游目的地的移民当局阻止入境引起的纠纷,旅游服务提供者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受托代办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适用《合同法》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自助游】旅游服务提供者仅对旅游者提供住宿与往返旅途费用组合的自助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居间条款的禁止】旅游提供者在合同中约定,其与旅游服务辅助提供者和旅游者之间是居间关系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八、生效时间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时间】本解释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 月 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旅游纠纷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09/10/14 16:06

滚雪球发表于2010-03-10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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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风
    和面团的法律
    马达四个叉

    读了好多。。有点头晕!!!很细致!!我希望大家出来要多注意,多理解,多帮助。。。对自己负责,对领队负责!!!

    黑子小黑
    流汗 还真没什么能插上话的!
      滚雪球
      多少了解一下,有些事防患于未然.微笑
    神偷萌萌®™
    已阅~~
      神偷萌萌®™
      阅后即焚~~呲牙
    流星雨
    3Q.每人应当对自己的一切负责.
      滚雪球
      握手从情理和法理都是这样.
      流星雨
      强握手.这两天不务正,关注股市呢.
      滚雪球

      呵呵,我主要做长线.虽然大盘股的估值不那么具有吸引力了,但一年至少有一波行情,希望你能抓住.大家共同学习探讨股票投资.

      流星雨

      不敢探讨股票投资."会炒股的赔钱,不会的赚钱".偷笑开玩笑,别当真.

      工作不忙时长短都做,运气好弥补了能力的不足害羞.

      祝你好运.

      滚雪球
      个人认为只要是在这个市场坚持十年以上,历经几个牛熊周期.大多数人都会总结出一套稳定的盈利方法.股票投资实际是一个悟道的过程.很多简单坚持的背后是坚定的耐心和信念.就象巴菲特说的:最困难的就是坚持简单的东西.微笑
      流星雨
      "最困难的就是坚持简单的东西"。明白容易,做起来难呀.微笑
      滚雪球

      所以无论熊市还是牛市,最终只有不到10%的人赚钱,很多人都想成为这10%,其实是不可能的事.微笑

      流星雨
      谢天谢地,感谢党和国家呲牙,感谢父母,去年增值127%,荣幸成为10%的一员.今年有银子陪父母游玩长线了微笑.你是做金融的吗?帮忙介绍些潜力股做长线吧.短线凭自己的运气啦.
      滚雪球
      我觉得好股票都是大家耳熟能祥的那些企业,我们每天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的.我们每天刷招行的信用卡,喝三元伊利蒙牛的奶,住万科的房.去全聚德吃饭,喝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生病有同仁堂片仔癀马应龙东阿阿胶.旅游去黄山峨眉山丽江.你的首饰中金黄金山东黄金,出行有上海机场厦门空港......它们不受金融危机也不受宏观调控的影响.美国最著名的基金经理号称股圣的彼得林奇就认为非专业投资者拥有比专业投资者更大的优势去发现上涨十倍的好股票.(这可不代表我推荐股票啊,因为它们现在的估值太高了)关键是你拿的住吗?微笑
    滚雪球
    自助游,即旅游者个人或非正式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寻求同游者,“组织者”根据需要对应征者筛选后,按计划共同出游。这里的非正式组织,是指网友会、车友会等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未经社团登记的组织。这种组团的组织者一般以追求精神愉悦为宗旨,不计酬劳,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代收代付旅游中必然发生的基本费用。和正规商业旅游活动不同,旅行社作为收费盈利性组织,有义务保证参加者安全,否则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违约责任,自助游的法律关系一直得不到明确,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处理。本文立求在当前法律条件下,分析自助游法律责任的分配及其风险的防范。

    一、自助游的参加者发生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

    自助拼团旅游,也可称之为AA制自助游,在国内一些较发达地区已经非常普遍。在广州等城市,这种出行方式已经占外出旅游的人群近75%。[1]相伴而来的,驴友在活动中伤亡的事故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但对于能否索赔,向何人索赔的等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予以调整。对AA制自助游安全组织、责任认定标准缺失,导致一旦发生事故就责任不明。因此,有必要在当前现有法律条件下,结合法理对本问题进行分析。

    曾在全国引起激烈反响的“户外第一大案——南宁7·9事件”(以下简称南宁驴友案)将有助我们的思考。2006年6月底,梁某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网友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每人预收60元费用。骆某等13名自助游伴共同参加此次露营活动。7月9日凌晨,露营营地山洪暴发,在河床上扎营的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事件发生后,骆某家属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2]

    这一典型案例使我们考虑的问题得以细化,第一序列的问题即,何谓组织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何考察组织者有无主观过错?

    笔者认为,实践中必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以盈利为目的自助游。该种旅游实际上在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成立了旅游合同关系。责任的分配与商业旅游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参加者发生事故的,可以向组织者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这点基本无争议,不再论述。

    第二种情况才是我们的重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助游。这是指组织者(或发起人、倡议人)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招揽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自愿加入,实行费用均摊的消费方式的旅游方式。这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活动的成员系成年人,则应对活动所具有的风险性是明知的,在旅游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风险负责。在网上发帖召集出游,且发起者本人不收任何费用,这些都可以理解为一种无偿的要约行为。而当人们接受了邀请后,就意味着参与人和发起人一样,对旅游的路线、行程安排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此时,每个人的地位一律平等,既没有人可以对自己进行制约,同时自己也应当尽到足够的自我保护义务。[3]

    所谓组织者,是在活动发起、实施中具有特殊重要作用和地位的人,至少享有计划决定权、指挥管束权中的一项权力。如果活动发起人仅仅起到倡议或前期策划的作用,具体实施都是在集思广益后作出的,那么就不属于组织者,仍只应视为普通自助游一员。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组织者要承担比其他参与者相对较重的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组织者主导策划具体活动地点、路线、方案,其应最清楚活动的风险,基于公平、诚信的原则,其有明确向其他参与者告知的义务。这其中包括告知旅途可能发生的风险、参与者身体条件限制、特殊技能要求(如登山活动)、注意事项等;其次,基于在参加者中的地位,有合理协调安排行程的义务。最重要的是,组织者还有对被组织者发生非合理伤害的防范或注意义务。最后,团体成员者发生事故的,组织者有救援的义务。可见,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具有松散的管理关系,组织者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那么活动组织者是否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事实上,“资质”的说法并不明确。到底是指组织具体某一类活动所应具备的资质,还是组织自助游的资质?后者显然只有旅游企业才可能具备。但在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专项组织某一活动必须具备专门资质一说,即使具备相应的能力也根本无法获取这种“资质”。其次,如果说组织探险、登山需要资质,那么何为法律意义上的探险、登山?进而,组织自驾游、游泳是否也需要资质?再次,如果对组织任何活动都需要资质,那么实质是对公民集会、结社自由的侵犯。笔者认为,除特定的具有较高危险性(如攀岩、登高山、潜水)的活动外,不应要求AA制自助游的组织者具有资质。

    第二序列的问题:自助游团员间是何关系?一般团员之间是否有基于同行而产生相互救助的法律义务?

    在南宁驴友案中,一审法院合议认为,“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他们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4]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团员加入临时旅游团体,就法律上不存在违法之处,也就没有相应的先行为义务,因此要求他们因团员身份就自动对其他团员人身产生安全责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所谓先行为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因此负积极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5]因此,除非是由于自身的过错引起其他团员处于危险境地,而该过错系其他团员事前不愿接受的情形之外,并不产生先行为义务。行为人加入某一旅游团体,处分的只是自己的权益而已,不可能导致他人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是倡议人、组织人的行为也不必然导致他人权益处于危险之中,起码这是其他团员在能够认识风险的前提下自愿加入的。再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讲,如果团员因身份即负有保障其他团员安全之责,那么其必应有相应的管理权,但现实中一般团员是没有或无法实现这种权利的。

    但是我们应当承认,在全体团员共同决定或认同的情况下,选择了错误的危险的活动方案,致使团员遇险时,其他团员有救助的法律义务。比如在本案中,如果是全体团员共同决定在河床上扎营,并没有派人值班看守,全体团员每个人都应该预见到危险的存在而没有预见,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点正是先行为义务产生的前提。但如果主要是由于团员个人原因造成伤害的,其他团员又无明显过错的,(比如扎营地不是经过讨论,而随意地自主选择的情况)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从另一方面来讲,类比旅行社组织的旅行中,团员并没有对其他团员安全负责,必须救助的义务,为什么自助旅游的成员就要无端背上这一重负呢?

    二、自助游组织者与参加者订立的免责协议,有无效力?

    由于目前自助拼团出游发生事故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自助游的倡议者、组织者多选择采取订立免责协议的方式,规避自己不可预见的风险。[6]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对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众说不一,因此这一做法的实际效果尚难知晓。南宁驴友案的判决书甚至直接引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在盈利性的旅游活动中,组织者与参团者之间构成旅游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对于自发的无盈利性的自助游来讲,组织方与参团者并无经济合同关系,其性质类似出于爱好参加体育活动,似乎更应由《民法通则》调整。在以往的体育比赛人身损害案例中,主流观点认为:体育比赛是具有危险性和对抗性的运动。参加比赛的人员都应当意识到如下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可能伤及他人,也可能被他人所伤;自愿参加该项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的行为,除非行为人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加害行为,对因正常比赛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不构成侵权。[7]自助旅游实质上亦是这样一种“甘冒风险”的活动,因自身原因受伤,其他团员既不构成侵权,那么免责应是题中之义。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助组团成员自愿签订免责协议或声明,符合以上规定,应当视为有效。

    从风险告知的角度来讲,签订《免责条款》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一形式促使参加者充分考虑活动风险,也为今后一旦发生纠纷,组织者举证说明自己已履行主要义务,证明无过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如果仅因“协议”这一称谓,就强制适用《合同法》认定无效,组织者其实还通过其他形式达到组织免责的效果——以参加者自己的身份签署,单方面自愿放弃追究其他参加者责任的声明,效力问题的争议会小的多。

    三、自助游组织者的法律风险防范

    1、保存“非盈利”的证据。

    南宁驴友案,这个在驴友眼里看起来再普通不过的一个自发性质的AA活动,却被法院以“未能举证证明活动无盈余”为由,被认定为“盈利”活动。这充分说明,AA的潜规则也不一定有效,应有证据证明活动是“非盈利”!

    自助活动的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应接触活动经费。预收费用的,应在倡议时一并解释清楚费用的构成,并注明多还少补。发布倡议的网页有条件的,应保存到自己的电脑上或打印出来。AA活动经费的收集、支出、记账、结算等关键过程,应由与活动发起人无关的人员来操作,并公示。

    最后,组织者无论活动顺利与否,应尽快结算,结算一笔签结一笔。

    2、尽量避免成为“组织者”。

    哪些人会被认定为组织者?如果在活动召集帖中,即表示自己是组织者,或要求队员“服从指挥”,这无疑是一种自认。另外,具备“活动的发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线路、收取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筹划方案、及具体活动带领者”中一个或多个特征的有可能被认定为组织者。但笔者认为,组织者最大的特征是有组织管理权、决定权。

    笔者建议,首先,应在活动倡议中表明活动的性质,即完全自助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其次,表明自己在活动中的身份仅是提议人,而非组织者。

    再次,在活动中尽可能以协调者的面目出现,充分征求团员意见后实施。

    3、团员签署放弃赔偿的个人声明。自发组织的自助游尚属无监管状态,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规对参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界定,因此有一个事前协议,能使权责相对分明,但最好是在所有参与者共同商量后制定出的条款,并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固定,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对其进行公证。

    4、要求团员都购买意外保险。

    一方面,作为旅游者,尤其是自助游要加强风险意识,积极投保。另一方面,由于风险较大,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承接“自助游”保险,这就需要相关行政、立法部门立法立规及舆论呼吁,要求保险行业针对目前这个保险匮乏领域,推出相应服务。


    滚雪球

    自助游法律风险防范

    某“驴头“问:我很喜欢外出旅游,但不跟旅行社一起去,都是自己组织一些网友一起去,“驴头”当的比较多。但最近两年,一些自助游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不断见诸报端,有些法院也判决“驴头”和“驴友”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数额较大。现每次活动心中总是惴惴不安,总怕出事情,旅游有时候成了一种负担。请问如何降低和防范“驴头 ”这种风险呢?出发前签订“生死状”可否避免这个风险呢?

        施周律师答:自助游是一种比较流行时尚的旅游方式,很多都是网友在网上发帖,召集大家AA制旅游,也就是所谓的“驴头”,众网友跟贴组织去旅游,也就是所谓的“驴友”。因为这些“驴头” 驴友”并非专业人士,而且去旅游的地方一般都是普通游客去不了的比较险峻的地方,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有时候难免发生一些人身损害事故,实践中这样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如广西南宁“驴友”遇害案件,一个60元的AA制活动赔偿金额达到21万元,“驴头”和“驴友”均要承担责任(关于此判决,争议较大,作者在此不作赘述),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的中央电视台某编导殒命灵山案。因为现行法律对自助游这种行为也没有作出法律上的认定,所以实践中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也颇有争议。但是我认为:对于这种自助游活动“驴头”的法律责任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除非“驴头”在组织活动中有营利或者对发生事故有过错,否则不应承担责任。为防范风险, “驴头“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 非营利性。如果“驴头”在组织活动中有营利的话,根据根据权利

        与义务一致原则,那么就具那么将应当承担更多的对参加者的保护义务和注意义务,就有可能被比照服务合同判决承担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的话,那么将承担较重的责任。但如果是非营利性的话,此时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者对自助游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参加这种活动,就表明他们愿意自己承担这种风险,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而“驴头”也只是一个召集人的角色,基本上就相当于一个联络员,他所需要尽的只是一个一般的风险提示和注意义务,所要肩负的责任较轻。现在的自助游基本都是AA制,先由“驴友”预交费用于“驴头”,由“驴头”统一支配,多退少补,所以“驴头”要做好这些钱花费的明细帐,能够说的清楚这些花费的去向,以证明这个自己并没有从中营利,这一点至关重要。但有时因组织者的疏于考虑或为了省事,一个人收钱算账,最后向大家结帐。如不发生事故,也太平无事;假如发生事故引起纠纷,说不清楚花费明细,则往往容易被法院推定为组织者进行的非法营利活动,被判决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比如广西南宁的案件“驴头”被推定为具有营利性,该判决具有较大的争议,在此不赘叙)。这就需要组织者在组织规则上更合理一些,收费花钱更透明公开,可以由大家推选出管理财物的人,以消除误解,避免以后发生纠。

        二、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驴头“在事故中的过错主要是指的没有

        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驴头”在发贴的同时要告知这个旅游活动可能遇到的风险,那些应该注意的事项,比如说气温情况,在计划中尽量考虑到各种风险,并且准备应对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活动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示伙伴们注意,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在发生危险的时候,要尽可能履行救助义务。如果在活动前预见到危险而未告知,或者在实际危险环境中又缺少应有的提示,以及能够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的,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然这种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只是一般人的提示、救助义务,而非善良管理人、专家的提示、救助义务

         三、缴纳保险,转嫁风险。自助游这种活动模式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我国的台湾的地区也很流行,但国外及台湾地区很少有这种案件,主要是因为国外及台湾地区保险意识很强的,发生人事故直接找保险公司。所以建议自助游之前,应提前买个人身意外险,花费不多,但多了一个保障。

        关于生死状的效力问题。所谓的“生死状”是指“驴友”经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无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此类约定中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使签订了“生死状”,“驴头”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 驴友”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的义务。但是,“生死状”的免责条款是无效,其它条款还是有效。我也建议“驴头”们在出行之前也签订个这样的书面协议,最好把一些出行时的注意事项也一并写上,尽量详细点。签订这样的协议有两个好处,一是管理、约束“驴友”之用,因为 “ 驴友”一般都是网上结识的网友,真实身很难查实,并且大多使用的是虚假信息,这种缺乏了解的基础上结识的朋友,一起去一个比较危险的地方去旅游,管理上确实比较麻烦,所以签订一个协议,约束一下,还是比较有价值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如果真的发生人身损害,这个协议就可以作为“驴头”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的一个证据。

    滚雪球
    谢谢sandy,曾在另一户外网站论坛发表.却......闭嘴517真是为驴友负责的好网站.
      第五维度
      请问,这意见稿当下是否已被通过?
      滚雪球
      还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