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了。。法院的判决书真长,来来回回的说,有些内容是不是帖了两次呀。。。个人认为看这四点建议就够了
鉴于本案受到众多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本院对此项运动提出以下建议:.
1、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
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另:关于第3条中提及的“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样有效”,这里的“他们”是单指“其他参加者”,还是指“组织者”+“其他参加者”
没太明白这个主语的补足语是指啥。。。。,哪位高人给分析一下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