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前和一个朋友聊过,为何不肯明面的收钱?因为我觉得付出就应该有回报,领队挣一些钱是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的,前提是组织的让大家满意就行。
朋友告诉我,因为如果明面商业化,那么和装AA的责任是不同的。
我说那可以更改协议啊,当报名人参加活动的时候,视为完全行为能力者,在协议中约定好双方责任不就得了?
这朋友告诉我,这是法律空白,现在即便签订如此的协议也没用的。
不知真假,请懂法律的朋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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