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开始,连室内公众场所都是禁烟的!
“市民有权要求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士停止吸烟,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履行职责,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吸烟的,可向市、区(县)两级爱卫会办公室举报。 ”
“根据1995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将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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